当 事 人:李子渊(是鹤山市共和镇壹陆捌塑料厂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4600324883
经营地址:鹤山市鹤城镇鹤山新材料产业基地纬二街01号26、28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邮寄等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江鹤环催〔2022〕16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催告书,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书有异议,你可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江鹤环催〔2022〕169号).pdf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