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李秀梅(是鹤山市沙坪镇胜威鞋厂经营者)
住 所:鹤山市沙坪街道筍山工业区
注册号:440784600119524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但均未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鹤环罚〔2018〕255号)(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鹤环罚〔2018〕255号).pdf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