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
您好!根据江门市信访局转来您反映鹤山港码头装卸货物产生粉尘问题的事项(信访件编号:LX4407002022080186549)情况,我局依据职能组织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查,反映的是鹤山市沙坪镇口岸路30号的鹤山市鹤港货运合营有限公司,已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申领了排污许可证,主要经营集装箱、散货的装卸业务。信访件反映的是该公司的散货码头,由鹤山市鸿发港口装卸有限公司进行运营,项目配套建设有围闭、水喷淋等污染防治设施;经调查,项目距离最近的人员居住区(某公司宿舍)390米。
二、处理情况
前期,我局已收到相关情况,已约谈该公司负责人,要求完善扬尘防治措施,避免影响附近环境;同时,依据《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已致函鹤山市交通运输局跟进处理。据了解,鹤山市交通运输局已责令鹤山市鸿发港口装卸有限公司对扬尘问题作出限期整改,并加强日常管理。现时,鹤山市鸿发港口装卸有限公司已采取措施进行整改:1、在6米高的铁皮围墙上增设一套水喷淋设施;2、投入7.6万元购置两台80型工业雾炮机对装卸区域进行喷淋;3、加强扬尘防治的内部培训与管理。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管。
以上是您反映鹤山港码头装卸货物产生粉尘问题的事项(信访件编号:LX4407002022080186549)的答复,如对上述意见不服,可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