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提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请全市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自查,逐一对照,对依法须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及时编制预案、并按要求做好备案工作。以避免对本单位的信用评价、经营贷款等诸多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所属行业符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附件1)的;
上述两类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附件2)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登陆广东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企业端)(https://www-app.gdeei.cn/see/ent/help/)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到我局。
二、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订:
(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三、未按规定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关规定,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全市各企业事业单位高度重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工作,认真学习《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附件2)和《关于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附件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工作。工作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随时拨打我局的咨询电话:8960161,联系人:郭小姐。
附件1:粤环〔2018〕44号-关于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省环境保护厅应急办).doc
附件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