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 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2024年鹤山市址山河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
三、采购内容
(一)采购内容
本次运营维护服务范围为“鹤山市址山河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所涵盖的全部内容,设备清单如下:
(二)运维服务总要求
1. 对供应商的要求
1.1 供应商在中国应具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实际运维案例。
1.2 供应商资金保证充足。
1.3 供应商应在广东省设立服务及办事机构。
1.4 供应商应具备完善的系统配件供应渠道。
1.5 供应商应具备一定数量的相关领域的技术人才;供应商应具备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营及管理的人才、技术;同时具备相当的能力和条件,可以对水站的运营维护模式作深入的研究。
1.6 在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营及管理期间,供应商拥有管理自主权,但没有对外经营权。
1.7 在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营及管理期间,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人制订的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对所管理的系统及仪器设备进行规范操作和精心维护及必要维修,保证系统及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达到采购人提出的系统及仪器设备考核指标要求。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考核。
1.8 不论何时,供应商都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供应商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报告和传输有关的监测数据,均不得向外界传递任何监测数据。
1.9 不论何时,供应商无权将采购人的任何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合作、经济担保及资产抵押。
1.10 供应商应建立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运维规范程序。
运行维护期间,技术人员的相关费用以及采水、试剂耗材、仪器设备维修和设施设备的年检保养所发生的费用等均由服务方支付(站房的水费,电费及网络通信费用由采购人负责)。
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括运营所需的试剂、易损件、备品备件,但不包括不可抗力原因产生的设备、设施损坏(设备运行期间所产生收集的废液由采购方处理)。
2. 对供应商提供服务的要求
2.1 取水部分
保证取水设备与水体接触部分清洁无杂物缠绕。定期测试取样水泵,保证水样抽取正常。
2.2 预处理部分
保持预处理部分的清洁与正常处理效果。每周清洗预处理装置,每月更换易损备件,保证工作正常。
2.3 电气控制部分
可根据采购人需求改变采样频率或 PLC 程序。每周检修各类自控阀门,保证工作正常。
2.4 仪表部分
定期配制并更换试剂,确保试剂在保质期内使用。定期更换易损备件和电极液。定期清洗仪表电极、管道、测量室、阀门及其他与水样、试剂接触的零件。
2.5 其他部分
每周定期检查维护水站辅助设备(纯水机,空压机等)。
3. 对供应商的装备要求
供应商应具有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分析仪表备用机,在仪表发生故障不能在短期内维修完毕时可直接使用备用机替代工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另计);备用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具有生态环境部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4. 对供应商的运营管理要求
4.1 代维管理期内,供应商应确保数据有效率≥90%,设备运转率≥95%(除去停水、停电、性能测试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引起的故障)。
4.2 系统出现故障时,供应商应在3小时内到达现场检修,如 24 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可在满足“7.仪器设备运行要求”时,直接使用备用机替代工作(48小时内),并报告采购人协商处理方案。
4.3 供应商应提供完整的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4.4 供应商应列明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营及管理期间的各项费用预算开支。
5. 对供应商运营技术人员资质要求
★供应商负责运营的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运营维护的使用技术与服务要求,运维人员需持证上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作的证书)并相对固定。
6. 日常维护要求
6.1 要求供应商每周到水站进行不低于一次以上巡检,对仪器至少进行一次标准溶液或标准样品核查,要求连续测定 2次,核查结果符合《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915-2017 )要求。如果核查不合格,需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直到合格为止,整改情况需及时报采购人。
6.2 供应商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参照《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915-2017),仪器性能核查要求准确度、精密度、检出限、标准曲线和加标回收检查,零点漂移、量程漂移至少每半年一次,保证仪器在正常使用期内各性能指标符合《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915-2017)中的相关要求。
6.3 要求供应商对校准、质控和异常等数据及时做出标识,并做好记录,以备抽查。
7. 仪器设备运行要求
7.1 设备运转率应大于 95%。如停电、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等自然灾害原因导致站点无法正常运行除外。
7.2 供应商负责在运营期结束时,设备保持完好,在使用年限内(按规定 6-8 年)的仪器设备性能测试指标满足《《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915-2017)的要求。
7.3 供应商在运营期内按照 HJ/T 96-2003、HJ/T 97-2003、HJ/T 98-2003、HJ/T 99-2003、HJ/T 100-2003、HJ/T 101-2003、HJ/T 102-2003、HJ/T 103-2003、HJ/T 104-2003 的要求对设备等进行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8 ★监测数据要求
8.1 监测数据应满足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 HJ/T 96-2003 至 HJ/T 104-2003 的有关要求。
8.2 五参数自动分析仪、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氰化物自动分析仪、重金属自动分析仪等每四小时获得一个监测值,每天保证至少有3 组测试数据。
9. 设备校准要求
9.1 设备的日常校准由供应商负责,至少每季度一次。
9.2 配合采购人进行质控考核,考核结果须满足 HJ/T 96-2003 至 HJ/T 104-2003 的要求。
9.3 供应商根据 HJ/T 96-2003 至 HJ/T 104-2003 的要求进行技术档案的管理。
9.4 监测数据的所有权归采购人,供应商需承担对监测数据的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将监测数据告知第三方,或另作它用。
注:凡标有“★”的内容均被视为重要的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供应商须完全满足要求。
(三)项目服务期限
项目服务期限:2024年4月至2025年3 月,共12个月。
(二)项目预算
本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为¥ 150000元(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良好的信誉;
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组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投标报名
1、报名时间:本次采购报名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3月5日。
2、报名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3楼办公室。
3、报名所需资料(均须加盖公章):请将报价函及相关文件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以密封件加盖公章报送。
六、本次采购联系方式:
采购人: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3楼
联系人:胡小姐
电话:0750-898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