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收到您来信反映鹤山市一石场非法倾倒垃圾污泥的事项,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将于2024年7月2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