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辖区内水生态环境质量,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以下简称“鹤山分局”)通过日常执法检查、入河排污口覆盖式排查、夜间巡查等手段,始终对重点流域周边涉水企业保持高压监管态势。今年4月,鹤山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一处自然水体散发异味,立即对异味进行溯源,调查发现周边一企业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向该自然水体排放水污染物。最终,鹤山分局对该涉水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情简介
今年4月某日凌晨,鹤山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一家从事活鱼制品加工的企业周边水体有明显的腥臭味,结合该企业生产经营特征、生产废水特征等情况,鹤山分局迅速组织执法、监测等力量对其开展夜间突击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活鱼分拣、宰杀、清洗等各项工序均正在进行,在第三级隔渣池设置的一台潜水泵正在工作,隔渣池内的生产废水经擅自设置的绿色软管、蓝色PVC管抽出至车间外过道地面,再沿过道流入雨水渠,随后经雨水渠管道流入外环境。监测人员按照相关规范对该企业外排生产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部分指标超标。
查处情况
该公司存在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裁量标准,鹤山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鹤山分局对该企业的生产设备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鹤山分局将该案移送鹤山市公安局对相关责任人作行政拘留处理。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案件启示
各行业企业应切实强化自身环境保护意识,丰富环境保护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环境管理水平,要对自身经营范围涉及到的环境问题有清晰的认知和风险防范意识,坚决杜绝粗放式生产,致力成为重环保、懂管理、知底线的新时代守法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