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最惠普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为深化整治社会生活、工业生产等各领域噪声扰民问题,推动噪声污染顽疾治理,真正实现还“静”于民,今年以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以下简称“鹤山分局”)持续加大执法力度,落实监管举措,今年5月,鹤山分局查处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后鹤山市首例噪声超标排放违法案件。
案情简介
今年5月,鹤山分局接到群众反映居住小区附近有企业夜间加班产生噪音扰民。鹤山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小区周边开展夜间巡查,最终锁定噪声来源于一家距小区直线距离不足百米的企业。该企业主要从事木料生产加工,经现场检查发现,企业生产车间中1台砂光机、1台小型空压机运作时会产生较大噪音。鹤山分局现场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企业西北面厂界两个点位进行噪声监测。
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西北面厂界两个点位噪声分别为67、68分贝,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夜间时段噪声排放限值标准。
在该公司落实整改措施后,鹤山分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企业进行生产噪声复测,结果显示该企业生产噪声已达标。
查处情况
该企业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裁量标准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结合该企业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登报道歉的情节,鹤山分局决定对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775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案件启示
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给出了明确的罚款金额和处罚依据,有效解决了办理噪声污染案件时无据可依等情况,为打击噪声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强力支撑。生态环境部门提醒:相关企业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工业生产噪声排放,共建宁静、和谐、美好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