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涂装企业在涂装及干燥过程中会大量释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到大气中,成为造成光化学烟雾、臭氧层破坏以及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未按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对大气环境构成严重威胁,2023年以来,江海区加大对工业涂装行业企业的污染防治力度,从源头到末端开展规范化整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法查处了一批存在“批水用油/批少用多”违法行为的企业。
在2024年的专项整治“回头看”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下称江海分局)发现部分企业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仍未对“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改正,从而受到江海分局加重行政处罚,分别拟处罚款9.7万元:
江门市日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环评申报涂料VOC含量限值要求≤250g/L,复查现场使用涂料VOC含量实测达670g/L);
江门市驰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环评申报涂料VOC含量限值要求≤250g/L,复查现场使用涂料VOC含量实测达812g/L);
工业涂装企业作为排污的主体,有法定的环保责任和义务,应确保其排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可大幅降低排放至大气环境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对于改善空气质量,减轻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负面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江海分局将继续加强对工业涂装企业的指导和帮扶,组织开展技术、法规强化宣贯会议,建立完善的低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机制,对已完成整改的企业进行严格的环保效果评估,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对于在复查中发现拒不改正、继续未按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决责令其停产整治,直至其完全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写好“批水用油/批少用多”专项整治的后半篇文章,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