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富民路15号,邮编:5290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联系电话:0750-3861007
相关附件:江江环审〔2026〕75号:关于广东顺延铭政加油站及充电站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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