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现根据上述规定对以下企业排污许可证拟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公告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2日(共7日)。公示期满后,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将依法注销该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