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现对台山市宏茂环保有限公司因企业关停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拟注销,现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至2024年8月20日(共7日)。公示期满后,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将依法注销台山市宏茂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