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南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含临时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产权所有者和实际使用者:
为严格保护桂南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保护区内违法建设依法清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范围与对象
桂南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含临时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占用保护区土地擅自建设的房屋、棚屋、围墙、码头等设施;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建设的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及其他违法设施。
二、依法登记要求
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含临时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产权所有者和实际使用者认为上述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含临时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主张依法可予以保留的,需于2025年11月23日前到海宴镇人民政府进行确权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将视为无主违法建设并依法处理。
三、依法清退要求
上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含临时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产权所有者和实际使用者已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现要求立即改正有关违法行为:
(一)自行拆除违法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清理场地建筑垃圾及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
(三)确保清退过程中不污染饮用水源,严禁破坏周边植被和生态环境。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建设的违法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法律后果
桂南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含临时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逾期未进行登记或未自行清退的,将依法上报有关单位强制拆除,相关损失由违法主体自行承担。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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