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森轩环境评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EF6BKJ1C)、姜虹(信用编号:BH0389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2025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四批)复核抽查工作。经核查,湖南森轩环境评估有限公司、姜虹编制的《恩平市科福电子有限公司功放、调音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
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报告表第45页,项目生产厂房总高38米,排气筒DA002、DA003高40米(未高出项目厂房5米以上),因此,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4.3.2.3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4.6.2的要求,排气筒DA002的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应为16kg/h、1.2kg/h,排气筒DA003的总VOCs、二甲苯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应为2.55kg/h、0.5kg/h,表3-5中列出的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总VOCs、二甲苯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分别为32kg/h、2.4kg/h、5.1kg/h、1.6kg/h,属于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2、建设项目概况描述错误。报告表第29页,项目产品包括3万台功放和5万台调音台,表2-4油墨用量核算时产能为6万件错误。
3、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报告表第68页,项目设有食堂,员工生活污水包括食堂含油废水和一般生活污水,表4-13遗漏动植物油、LAS等特征因子的源强核算。
4、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报告表第68页,项目设有食堂,员工生活污水包括食堂含油废水和一般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仅经三级化粪池和自建污水处理设施(A/O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处理后回用于绿化灌溉、厂区道路和地面浇水抑尘,未配套动植物油处理措施和消毒工艺,回用可行性论证不足。
以上事实有《恩平市科福电子有限公司功放、调音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hpwn93)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6年2月19日向湖南森轩环境评估有限公司、姜虹送达了《通报与失信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失信行为、依据和拟作出的失信记分处理,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湖南森轩环境评估有限公司、姜虹于规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十)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九)项、第三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规定,我局对湖南森轩环境评估有限公司、姜虹分别作出失信记分5分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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