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联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G1NEYU23)、陈钢强(信用编号:BH079543)、张嘉琳(信用编号:BH0482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2026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一批)复核抽查工作,经核查,江门市联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陈钢强、张嘉琳编制的《江门菊嘉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00吨家电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
报告第15页,项目玻璃印刷烘干后进行钢化(高达700℃左右),报告未分析说明钢化过程中丝印油墨中树脂是否会分解从而产生废气。
以上事实有《江门菊嘉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00吨家电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948ro3)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6年9月3日向江门市联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陈钢强、张嘉琳送达了《通报与失信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失信行为、依据和拟作出的失信记分处理,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江门市联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陈钢强、张嘉琳于规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九)项、第三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规定,我局对江门市联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陈钢强、张嘉琳分别作出失信记分5分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1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