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长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3383556859)、许明合(信用编号:BH0190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2026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一批)复核抽查工作,经核查,江门市长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许明合编制的《广东佰朋实业有限公司50立方LNG应急自用储备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
一、专项评价报告第39页,LNG储罐破裂,会造成储罐内的LNG发生闪蒸,因此上述情景的泄漏量的计算应采用两相流泄漏公式,但报告错误采用了液体泄漏公式。
二、专项评价报告第39-40页,LNG泄漏形成液池后蒸发量的计算遗漏计算闪蒸量(报告错误使用储存温度与LNG沸点进行比较,得到不会闪蒸的结论,实际上应采用环境温度与LNG沸点比较)。
以上事实有《广东佰朋实业有限公司50立方LNG应急自用储备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3b6b04)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6年9月5日向江门市长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许明合送达了《通报与失信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失信行为、依据和拟作出的失信记分处理,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江门市长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9月7日提交《关于<广东佰朋实业有限公司50立方LNG应急自用储备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回复》。经复核,报告明确LNG储罐的压强为0.6MPa,无论是储罐外环境温度,还是储罐内的温度,都会比LNG的常压下沸点高,必然会产生闪蒸现象,因此报告中对LNG储罐破裂情形下泄漏量的计算应采用两相流泄漏公式。对江门市长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九)项、第三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规定,我局对江门市长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许明合分别作出失信记分5分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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