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1. 准予在江门市从事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事项,有可能跨市环境影响的试验除外。 2.申请单位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属受理范围的辐射工作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持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2)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应当在每次试验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试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3)制定合适的试验方案,具备从事示踪试验并符合辐射工作场所分区管理的地点; 4)配有与所从事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必要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 5)具备必要的辐射防护和监测仪器等器材; 6)制定了辐射事故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