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文件链接 |
关于同意江门市中新拆船钢铁有限公司船舶拆解能力至50万轻吨/年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 | 江环验〔2019〕1号 | 2019年12月12日 | 详见附件 |
公告期限: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电话:0750-3502048,传真:0750-3502031。
联系地址:江门市胜利北路140号(邮编529000)。
附件:关于同意江门市中新拆船钢铁有限公司船舶拆解能力至50万轻吨/年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