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知 书
广东森海环保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我局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你公司编制的鹤山市龙口三连预处理站1.0万m3/d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现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告知(详见附件)。
你公司编制的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1、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判定为三级评价错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5.2评价等级划分”,项目选址于声环境2类区,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应判定为二级评价。
2、地下水环境评价工作等级定为二级,地下水现状水质监测点仅有3个,未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二级评价项目要求:“二级评价项目潜水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5个”、“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均不得少于1个,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
3、报告欠生物除臭系统的工作原理及参数说明。根据表3.6-8计算氨的去除率达99%,硫化氢为80%,与报告中按98%的去除率不符。
上述质量问题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我局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失信记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天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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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