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与失信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
深圳市环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我局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你公司编制的恩平市富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麦克风配件、麦克风网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现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告知(详见附件)。
你公司编制的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以下问题:
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依据《关于印发〈江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江环〔2019〕378号),项目所在地声环境功能区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应为2级。但报告表错误的将其定为3类区(P7和P11),降低了声环境评价等级。
2、环境影响评价与预测结果错误。没有预测运行期噪声对厂界影响,没有给出厂界的达标分析,不符合声导则9.2.1条规定。
3、所提环保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烟气处理措施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2016)7.1 中关于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需“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的要求。P52表7-12中排气筒P3和P4烟气出口流速为36.21m/s,不符合《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5.3.5条相关规定。
4、环境影响评价与预测内容不全。缺失地下水的评价内容。
上述质量问题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九)(十)项规定的情形。我局拟依据上述规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九)项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给予通报并进行失信记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天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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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