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与失信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
深圳天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我局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你公司编制的江门市蓬江区格利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年加工金属件3850万个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现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告知(详见附件)。
你公司编制的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以下问题:
1、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不符合相关规定。大气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评价,未调查评价范围内颗粒物(TSP)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且未进行补充监测,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6.1.2.2 中“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或进行补充监测,用于评价项目所在区域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的要求。
2、废水源强核算错误。根据报告表提供数据,项目日喷涂面积3850万件×0.1178m2(单件面积)×10000/300d=15118m2/d。项目采用的除油工艺与电镀行业采取的前处理工艺相同,前处理产水系数可参考《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项目为3级清洗,按最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单位产品每次清洗水量Ⅰ级基准值8L/ m2”来核算项目废水产生量,则项目废水量应为363m3/d。而报告表核算的清洗废水产生量仅1400/300=4.6m3/d,与最先进清洁生产水平计算值相差巨大,不符合常识。
上述质量问题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我局拟依据上述规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给予通报并进行失信记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天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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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