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与失信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
广州粤秀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我局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你公司编制的《江门市三木化工有限公司年产环氧软树脂5万吨产品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现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告知(详见附件)。
你公司编制的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以下问题:
1、遗漏评价因子。报告书表述项目使用环氧氯丙烷24146.19t/a,产生环氧氯丙烷废气103.4352t/a,经三级冷凝+喷淋塔+干式过滤+RCO催化燃烧系统处理后排放。因原料中含氯杂原子,燃烧会产生二次污染物二噁英类、氯化氢,报告中并未提及这两个因子。燃烧后二噁英类排放标准值为0.1ng-TEQ/m3,措施可行性分析中并未提及达标管控条件。
2、大气、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监测因子不全。报告书中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缺少氯化氢、二噁英类,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缺少二噁英类。
3、项目存在非甲烷总烃、VOCs无组织源,但并未列出相关厂界内无组织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上述质量问题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我局拟依据上述规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九)项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给予通报并进行失信记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天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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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