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与失信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
胡维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我局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你主持编制的《台山市鑫德创水性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水性涂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现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告知(详见附件)。
你主持编制的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1、建设项目概况介绍不全面。建设项目产品包括“水性五金漆、水性木器漆、水性防腐漆等”,但报告未对具体产品及进行细化。项目原辅材料未详细描述原材料“水性树脂、水性成膜助剂、颜料、色粉”的性质,致使工程分析中出现大量未提及的原辅材料。项目水平衡分析错误。
2、环保措施可行性论证不足。本项目距离公益水较近,且报告风险分析中提及消防废水可能对地表水造成影响,但报告未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未对应急池容积进行核算;本项目产生零散废水,报告要求建设零散废水贮存设施,但未对零散废水的性质进行判定,且未对该贮存设施提出防止对土壤、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和要求,同时,零散废水委外处理未分析委外可行性。
3、危险废物分析不足。报告中所提及危险废物均未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明确类别、代码及危险特性。
4、未对厂界噪声进行预测。
5、原辅材料消耗未考虑生产过程中的散失。
上述质量问题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五)(九)(十)项规定的情形。我局拟依据上述规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给予通报并进行失信记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天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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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