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与生产废水、初期雨水一同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排放量467.2吨/日,处理后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禽类屠宰加工一级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者,总氮、总磷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一级A标准的要求后,经排污专管排放至大隆洞河。 经过综合分析,项目自建污水处理站采用“机械格栅+隔油沉砂池+调节池+气浮机+水解酸化池+一级缺氧池+一级接触氧化池+二级缺氧池+二级接触氧化池+沉淀池(协同除磷)+过滤器+消毒池”处理工艺,属于可行性技术。项目综合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排污专管排放至大隆洞河的方案是可行的。 2、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屠宰场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待宰棚、屠宰车间、污水处理站等产生的恶臭气体,生物质锅炉燃烧产生的废气,厨房油烟以及交通运输尾气。 项目屠宰车间产生的臭气经收集,通过“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15m排气筒排放标准值的要求,处理工艺是可行的。 项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臭气经收集,通过“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15m排气筒排放标准值的要求,处理工艺是可行的。 生物质锅炉燃烧产生的废气经“SNCR炉内脱硝+多管除尘+SCR炉外脱硝+布袋除尘+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可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特别排放限值,其余污染物排放可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中“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浓度限值,处理工艺是可行的。 员工食堂产生的油烟废气收集后通过油烟净化器经处理后,油烟废气排放可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要求,处理工艺是可行的。 待宰棚采用植物除臭液挥发扩散除臭,同时采用干清粪工艺,清理后的粪便储存于设有密封盖塑料桶中,粪便日产日清;屠宰车间、污水处理站、固废临时暂存点(病死家禽、禽类粪便、肠胃内容物、不可食用内脏、不合格产品)定期喷洒除臭剂;及时对地面进行冲洗消毒。加强活禽运输车辆管理,做好活禽运输车辆进场安排,不得在场外道路停放活禽运输车辆。项目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限值的要求。 建设单位及运输单位应加强车辆管理,采用满足国家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运输,合理安排运输路线,减少场区内车辆的急刹或怠速,尽量减少汽车尾气排放。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在采取选用低噪设备、减振、安装隔声罩、采用弹性连接、置于室内等措施,项目产生的噪声可以得到一定程度削减,本项目各厂界昼间和夜间噪声均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项目对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各类固体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易产生恶臭气味或者渗滤液的固体废物必须采用密封包装袋或桶密闭包装,并及时清运处理。 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交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关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理。 一般固废暂存间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废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规范建设和维护使用。 5、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对可能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各项途径均进行有效预防,在确保各项防渗措施得以落实,并加强维护和场区内环境管理的前提下,可有效控制项目产生的污染物下渗现象,避免污染地下水,则项目不会对区域地下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