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依利安达电子第三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开平依利安达新一代信息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开平依利安达新一代信息产业园项目选址位于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水口镇开庄路37号地块,新增占地面积为114191平方米,主要建设有1栋生产厂房、1座污水处理厂(配套铜回收系统、危废仓、一般固废仓、事故应急池、纯水房)、1座原材料仓、1座锅炉房等。扩建项目新增135.26万m2/年的高阶HDI以及高密度任意互连HDI(Anylayer HDI)印刷电路板,其中,三阶~六阶的高阶HDI印刷电路板115.94万m2/年,HDI(任意阶)Anylayer印刷电路板19.32万m2/年。
二、受我局委托,江门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报告表》的环境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编制较规范,内容基本全面,环境概况、项目建设内容介绍较清楚,采用的评价技术方法基本符合环评技术导则及有关规范的要求,环保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开平分局的初审意见和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严格落实扩建项目废水分质收集处理和中水回用率不低于43.7%等相关要求。扩建项目新增的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开平市新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扩建项目新增的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通过专管排入苍江;一类重金属及氰化物不得外排;甲醛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表4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pH、悬浮物、重金属污染物、总氮、总有机碳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表1直接排放限值与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中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其余污染物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IV类水标准限值。该扩建项目新增外排生产废水量控制在219.48万吨/年(6270.86吨/日,按年生产350天计算)以内。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做好车间生产废气的密闭收集,减少无组织排放。原项目涂布有机废气处理设施须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改造。扩建项目开料、锣板、钻孔等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激光镭射产生的粉尘废气经“湿式除尘器”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沉镍金工序产生的含氰废气与酸雾废气经“次氯酸钠溶液喷淋+碱液喷淋”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其他工序产生的酸雾废气、储罐呼吸废气经“碱液喷淋”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压合、丝印、烘烤、洗网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旋流板塔+喷淋塔+除雾器+三级过滤器+沸石转轮+RCO”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天然气锅炉配备低氮燃烧装置,尾气高空排放;酸性蚀刻液回收工序产生的氯气、氯化氢废气经“氯气吸收缸+尾气处理槽(两级碱吸收)+碱液喷淋”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水处理站和危废间产生的废气经“次氯酸钠溶液喷淋+碱液喷淋”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有组织排放方面,颗粒物、甲醛、氯气、氟化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涉及电镀的工艺环节产生的硫酸雾、氯化氢、氰化氢、氮氧化物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排放浓度限值;其他不涉及电镀的生产环节、储罐、铜回收车间、污水处理站和危废间产生的硫酸雾、氯化氢、氰化氢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NMHC、TVO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天然气锅炉产生的SO2、NOx、颗粒物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特别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执行表2排放限值。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无组织排放方面,厂界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氯气、氟化物、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甲醛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4最高允许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以NMHC表征)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厂区内的危险废物临时性贮存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保要求。
(五)做好生产车间、铜回收车间、生产废水管道、污水站、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间、废液放置区、原材料仓(1F化学品仓)等的防腐防渗措施,并采取措施防止跑、冒、滴、漏,避免污染土壤、地下水。
(六)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扩建项目厂区须设置有效容积不少于72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保证各类事故性排水得到收集和妥善处理,不排入外环境。加强事故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七)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噪声排放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的要求。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的水污染治理措施、防扬尘措施及防水土流失措施,施工扬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八)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九)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五、根据《报告表》核算,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Cr≤65.84吨/年、NH3-N≤3.29吨/年、TN≤32.92吨/年、VOCs≤36.705吨/年、NOx≤1.4526吨/年。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建设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请开平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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