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德商科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江门市德商科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年产高性能动力电池胶粘剂2180吨和电镀添加剂2000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江门市德商科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江门市鹤山市共和镇工业东区,拟于现有厂区内建设年产高性能动力电池胶粘剂2180吨和电镀添加剂2000吨改扩建项目,占地面积18759.6m2,建筑面积6251.8m2,该改扩建项目建成后原有项目不再建设和投产。
二、受我局委托,江门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报告书》的环境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书》编制依据较充分,评价标准、评价因子、评价范围和评价工作等级总体合适,项目概况和工程分析总体清楚,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和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总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三、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鹤山分局的初审意见和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行业先进技术工艺、绿色节能技术装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能耗、物耗、水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原则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落实各类废水的分类收集和分质处理。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鹤山市共和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初期雨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冷却用水。冷却废水、喷淋废水、自建污水处理站浓水收集后作零散废水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回用于厂内冲厕和厂区绿化灌溉。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项目产生的各类废气采取有效的收集和处理措施,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
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MDI、PAPI收集后经“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颗粒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2号车间投料、出料包装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喷雾干燥设备粉尘经自带两级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危废仓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有组织排放方面,1号车间生产预聚体的反应釜产生的非甲烷总烃、MDI、PAPI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余胶粘剂产品的工艺产生的非甲烷总烃、MDI、PAPI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号车间投料、出料包装、干燥喷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GB9078-1996)其他炉窑的二级标准及《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的要求的较严值。危险废物暂存间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方面,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二级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通过优化厂区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厂区内的危险废物临时性贮存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保要求。
(六)做好生产车间、原料仓库、产品仓库、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水收集和处理设施、事故应急池、污水管道等的防腐防渗措施,并采取措施防止跑、冒、滴、漏,避免污染土壤、地下水。
(七)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总容积不少于403.976m3的事故应急池,保证各类事故性排水得到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排入外环境。加强事故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八)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噪声排放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的要求。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的水污染治理措施、防扬尘措施及防水土流失措施,施工扬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五、根据《报告书》核算,改扩建完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为:VOCs≤1.110吨/年、NOx≤0.151吨/年。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建设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请鹤山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3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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