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明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二)“三定方案”规定。根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关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设置如下派出机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
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名单
依据上述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设立的下列派出机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三、执法权限
上述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责任。
(一)现场检查;
(二)查封、扣押;
(三)代履行;
(四)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社会影响较大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统筹组织。
四、执法依据
上述派出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一)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下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确认的各派出机构,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各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持证亮证执法。
(三)凡未经本公告确认的机构,不具有以自己名义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四)本公告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2026年10月15日前,各县(市、区)分局已立案未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仍以市局名义继续办理。
特此公告。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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