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
一图读懂:《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一、制定背景、目标、依据、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执法行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职能作用,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推行监管与服务并重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二、起草过程
《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起草。经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社会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讨论后,按程序报请江门市司法局审查,经江门市司法局审查同意《清单》按相关程序印发。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总体内容。
《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清单》实施后,当事人两年内初次发生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本清单所列情形之一,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已按通知要求改正的,可以不予立案;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可不予行政处罚。在《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具体列举了十一大类、40种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皆为首次违法或一定期间内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行为。
(二)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第一类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8种违法行为及对应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第二类为违反水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1种违法行为及对应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第三类为违反大气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3种违法行为及对应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第四类为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10种违法行为及对应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第五类为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1种违法行为及对应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第六类为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的4种违法行为及对应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第七类为违反消耗臭氧层管理规定的1种违法行为及对应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第八类为违反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6种违法行为及对应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第九类为违反污染物监测规定的2种违法行为及对应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第十类为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的1种违法行为及对应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第十一类为违反排污管理规定的3种违法行为及对应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三)文件适用的范围、程序。
《清单》适用于江门市区域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自2025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4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50-350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