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江门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我市印发了《江门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防治职责”。生态环境部等16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各地应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三)《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江门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主要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包括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多方面13条条款的部门职责分工,涉及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多个部门,具体分工情况如下:
(一)日常监管方面:根据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要求,按照“管行业管噪声”、“谁靠近谁监管”的原则,中高考等特殊活动期间噪声由教育等特殊活动主办部门牵头负责;连续施工作业证明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出具;交通基础设施施工噪声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噪声由文化旅游体育部门负责;餐饮场所噪声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商业经营活动(文化娱乐、体育、餐饮场所除外)及公共场所娱乐、健身等活动噪声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
(二)违法行为查处方面:社会生活噪声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建筑施工噪声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生产、销售淘汰的设备和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质量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铁路机车车辆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交通运输领域维护保养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噪降噪或未按规定进行监测等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机动船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海事部门负责;进口淘汰的设备由海关部门负责;使用淘汰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制作单位: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制作时间:2025年5月
咨询电话:0750-350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