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修订)》的通知
一、编制背景和目的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自2024年7月1日起在全市试行,对列入战略产业集群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等特定主体探索“先教后罚、改完免罚”的包容审慎监管路径。试行以来,该制度作为免罚清单、道歉承诺制度的延伸补充,在推动企业主动纠错、优化营商环境上取得实效,但也存在部分条文语言表述不够精准、规范、简明,程序运行存优化空间等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部署,更好发挥执法观察期制度在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中的关键作用,结合本市试行经验,我局对该制度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四)《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2〕500号)
(五)《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2025年版)的通知》(江府办函〔2025〕75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修订稿共四条,相较试行版(江环办函〔2024〕23号)作了“三扩三收三规范”:
(一)第一条为适用范围,“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分局查处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均可审查,不再限定于战略集群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但适用条件从试行版“近二年首次+五类情形选一”收紧为“近两年初次违法(以行为发生日倒推两年)+危害后果轻微+观察期内及时改正”三要件并列,直接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二)第二条为例外情形,列明五大类不适用情形。其中第一大类情形包含了7小类行为,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政拘留、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等等。第二大类情形为拒绝行政检查、虚假陈述、威胁执法人员、办案中拒不提供资料等主观恶意行为。第三大类情形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第四大类情形为曾因同一行为已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或观察期免罚后,两年内再犯同一行为。第五大类情形为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给予执法观察期的。
(三)第三条为办理程序,其中启动阶段:调查机构固定违法事实→调查报告提出意见→法制机构审批→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载明观察期时限(期限按案情合理定,不计入办案期限);整改核实:执法观察期到期5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因客观原因未完成整改的,可报法制机构审批,延长执法观察期;处理阶段:企业整改完毕,提出不予处罚意见;未完成整改或观察期内新增违法的,原违法行为与新违法行为应分别作出处罚决定。
(四)第四条为实施时间,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制作单位: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750-3502059
制作时间: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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