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关于实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商务局
2017年11月8日
江门市关于实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服务环境,提高投资项目审批速度,推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结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就实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代办范围及内容
代办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江门市备案、审批,或江门市初审、转报上级的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均可申请代办服务。
代办内容:企业注册登记、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土地报批、规划报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协助办理项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项目单位提出的其他延伸服务需求。
二、代办原则
(一)自愿委托。
凡是江门市范围内投资1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者均可自愿提出申请,委托代办有关审批事项。
(二)免费代办。
除依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投资者交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代办服务。
(三)全程服务。
代办员对代办的事项依据企业申请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四)依法高效。
在项目审批代办过程中,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项目申报资格和条件,并及时、准确提供合法有效的申报材料。代办员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代办服务。
三、代办工作机制
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落户地负责代办,确定代办人员。
(一)分级代办制度。
按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确定代办牵头部门:如项目的审批权限在国家和省的,由江门市直相应部门牵头代办,市直相应部门需指定专人与各市(区)代办人共同办理。如项目的审批权限在江门市的,由各市(区)负责代办。
(二)专人负责机制。
各市(区)(主要指园区)要相应固定1-2名具体代办人员,具体负责受理企业代办申请,对接江门市行政审批部门和综合服务窗口,做好项目审批的沟通、协调工作。涉及国家和省审批事项权的,各市直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与各市(区)代办人的对接,即相对应的“江门市行政审批部门和综合服务窗口” 要相应固定1-2名具体人员对接各市(区)招商引资代办项目,双向对接。
(三)联席会议制度。
各市(区)负责召集辖区内的相关部门定期召开项目代办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协调推进项目代办进度。
对于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有下列情况,可提请联席会议研究:
1. 项目办理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能交叉等影响项目办理进程的;
2. 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要并联审批、联合踏勘的;
3. 项目需要加快推进审批进度的;
4. 代办员认为有必要提交协调的问题。
重大项目在代办过程中需江门市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各市(区)政府提请江门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四)上下联动制度。
各代办人员要及时与相关审批部门对接,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各有关部门应全力配合开展代办工作,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作的行政审批代办工作新机制。
(五)考核监督制度。
各市(区)自行组建行政审批代办制的效能考察组,负责对其代办员、审批部门及审批人员实施效能考核。年终组织项目单位对其代办员、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组织代办员对各审批部门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该单位、该代办员或审批人员年终评优的参考之一。
四、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招商是第一要事”的理念,高度重视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工作。各代办员和各部门审批人员要增强代办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热情服务。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创新服务方式,全面实行首问负责制度、办理时限承诺制度,编制服务指南,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其中,各行政审批部门编制的服务指南要对所有前置条件、办理流程和步骤进行细化,以方便企业和代办人员能够更加清晰地掌握办事流程。各市(区)政府要加强项目审批代办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强化对代办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严格兑现奖惩措施。
五、其他
(一)各市(区)政府依据本办法于2017年11月30日前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