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和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开展,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我局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
(一)局长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副局长对分管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科长对本科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副科长协助科长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并对分管范围的政务公开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工作人员对本岗位政务公开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一)各部门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领导责任。
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包括部门职责范围;办事依据的法规;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办事时限、结果;便民措施和服务承诺、;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
3.应公开的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
7.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责任的追究。工作人员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少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与作风建设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考评结合,在党组领导下,由党支部、工会、办公室、人事科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职责范围公开的情况;办事依据法规公开情况;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公开情况;办事时限和结果公开情况;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责任追究情况。
(二)考核的标准和方法。
1.总体标准:责任明确、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形式完备、实用有效、制度完善、效果显著。
2.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根据细则评定考核等次。具体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3.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核于年末或次年初进行。
4.考评办法。
①自查:各科室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自评,经科务会议讨论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并报考核小组。
②考核小组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察看现场,组织评议,督查问题,综合分析,提出结论。
5、考核结果
①考核小组草拟考核工作情况报告,对各科室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总结,作出分析,提出考核结果,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通报。
②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③对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其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