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推动江门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商财函〔2016〕6号)、《广东省商务厅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关于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工作通知》(粤商务贸函〔2022〕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的进出口企业。其中,出口企业需自2024年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境内发货人申报出口且出口额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统计,或者需自2024年起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二)支持标准。
1.支持境外参展。
(1)企业参加《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国外展览会,对企业境外展览发生的费用(包括展位、人员、展品运输、展品境外仓储、刊物及宣传推广费等)给予支持。按展览会举办地的不同,对每个展位(按标准展位9平方米计算,下同)最高支持2万元,每家企业每个项目获得支持的非特装展位不超过2个;特装展位所需面积较大,每家企业最多获得支持4个展位。
(2)企业参加《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港澳台地区展览会,对展位费给予支持,每个展位最高支持1万元。每家企业每个项目获得支持的非特装展位不超过2个;特装展位所需面积较大,每家企业最多获得支持4个展位。
(3)江门企业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由境外投资设立的公司报名参加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展会的,视同境内投资主体公司参展,由境内投资主体申报资金。
2.支持境内参展。
出口企业参加《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境内专业性质展览会(针对消费者的、各类以零售为目的的展览会和展销会除外),对企业参加展览发生的费用(包括展位、人员、展品运输、展品仓储、刊物及宣传推广费等)给予支持,每个展位最高支持0.3万元,每家企业每个项目获得支持的展位不超过4个。
3.支持企业防范国际经贸风险。
(1)支持企业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
当年或上一年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向具有国家认可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不含平台类保险),并已经实际缴纳费用的,根据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所支付的保费,给予企业保费金额最高10%的支持(其中,市本级最高给予5%,三区可参照执行最高给予5%)。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资金最多为50万元。
(2)支持企业购买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的资信服务。
对企业购买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的资信服务所支付的资信调查费、资信报告费等,给予最高50%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多支持1万元。
(3)支持企业投保境外投资保险。
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对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投保境外项目所支出的政策性信用保险,并已经实际缴纳费用的,给予企业不超过保费金额20%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支持企业投保境外投资保险资金最多为3万元。
4.支持外贸促稳提质。
(1)支持企业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
鼓励企业提升海关信用等级,享受更多通关便利性优惠政策。首次获得中国海关《AEO认证企业证书》,且认证企业类型为“高级认证”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万元的资金支持。
(2)支持外贸企业提升设计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通过广交会平台展现创新设计、提升品牌知名度。从第135届广交会开始,对获得广交会设计创新奖(CF奖)的企业,按获奖等级给予支持。对每获得一个至尊金奖的,给予最高5万元支持。对每获得一个金奖的,给予最高3万元支持。对每获得一个银奖的,给予最高2万元支持。对每获得一个铜奖的,给予最高1万元支持。
三、申报方法
(一)项目申报。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申报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将申报资料提交到注册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
(二)项目审核。三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项目进行初审,确定拟下达项目计划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三区项目计划进行复审,拟定和公示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处理;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由市商务局编入次年部门预算,并在年度预算开始后报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三)项目下达和奖励拨付。市商务局将项目计划下达三区商务主管部门,三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做好资金兑付工作,并向市商务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江门市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细则,对辖区企业另行予以支持,并自行承担政策资金。
四、实施时间与注意事项
以上支持的各个项目的发生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另有说明的除外)。若项目已申领国家、省同类补贴,但享受补贴金额未超过其实际支出额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对未享受补贴部分的实际支出额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额为限,不接受对超出实际支出额的项目申报。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江门市商务局咨询电话:0750-3507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