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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江门市市区利用现有房屋设施举办医疗机构土地和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4-03-22 08:49:07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江门市市区利用现有房屋设施举办医疗机构土地和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江门市市区利用现有房屋设施举办医疗机构土地和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自然资〔2021〕92号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自然资源局: 为了调动社会力量办医的积极性,规范利用现有房屋举办医疗机构的土地和规划管理,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优化社会办医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发改社会函〔2019〕204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江门市市区利用现有房屋设施举办医疗机构土地和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2日 关于江门市市区利用现有房屋设施举办医疗机构土地和规划管理指导意见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调动社会力量办医的积极性,规范利用现有房屋举办医疗机构的土地和规划管理,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优化社会办医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发改社会函〔2019〕204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适用范围 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行政区域内,暂不改变土地和规划用途,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现有房屋设施。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地方实际自行制定。 三、办理形式 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审批部门就利用现有房屋举办医疗机构征询区自然资源局意见的,区自然资源局就项目是否满足土地和规划的管理要求出具意见,该意见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仅作为医疗机构选择经营场所、卫生健康等部门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的参考。 项目是否满足卫生、安全、消防、生态环境等要求,由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能管理。 四、审查要点 区自然资源局可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出具原则同意的意见: (一)有合法权属的公共设施、商业、工业厂房等现有房屋。 (二)符合土地、规划政策和管理要求。 (三)不影响周边建筑使用和利害关系人利益。 (四)不增加容积率。 (五)不属于以下限制准入的区域和建筑: 1.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公园等; 2.违法用地或违章建筑; 3.文物、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 4.正在办学的中小学及学前等教育设施; 5.住宅建筑。 五、办理流程 (一)区自然资源局接收征询函。在收件时,应指引征询单位提供如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或举办单位工商执照)、使用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以上证件提交复印件、核原件);2.利害关系人意见(按《民法典》有关要求)、使用房屋的不动产权人意见(租用房屋办理的须提供);3.举办场所的现状地形图或四至图。 (二)区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现状情况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相关业务股室进行审查。 (三)区自然资源局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利用现有房屋举办医疗机构的土地和规划意见。 附件:答复意见模板 附件 关于xxx(医疗机构名称)利用xxx现有房屋举办医疗机构的复函 xxx(咨询单位名称): 你单位关于咨询xxx(医疗机构名称)利用xxx现有房屋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函收悉。我局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xxx现有房屋设施不动产证证载用途为xxx,我局原则同意该房屋设施经卫生健康等部门批准后用于举办医疗机构,暂不改变建筑物的土地和规划用途。 二、本答复意见仅作为医疗机构选择经营场所、卫生健康等部门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的参考,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项目是否满足卫生、安全、消防、生态环境等要求,由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能管理。 三、项目实施前应按照《民法典》要求协调好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此复。 XXX区自然资源局 20xx年 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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