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26年6月29日,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非煤矿山企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采矿区存在终了台阶超过《安全设施设计》终了边坡最大高度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分别作出罚款10000元和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2026年1月12日,江门市新会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会区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林某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运行中的输送带下面进行作业的违法行为。新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主要负责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2026年2月26日,开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省安委办移交线索,对开平市长沙某商行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商行店铺内烟花爆竹制品实际储存量为242箱,超过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核定储量(200箱)21%。经立案调查,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对该商行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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