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关于印发《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图解链接:图解《江门 市安全生产责任险实施方案》
一、制定背景
当前,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依然偏大,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失,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关键依靠综合治理,充分调动发挥一切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力量,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经验,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制度,借助保险机构这支社会力量参与企业安全监管,有利于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是创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工伤保险同时也存在覆盖面窄、赔付额低等缺陷,难以有效满足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的保险需求,在突发性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巨大的赔偿责任更难以兑现。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利于与工伤保险相互补充,增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事前防范意识,提高企业风险保障能力,有效减轻企业和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负担,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依据
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领域的保险保障工作,2006年就提出了“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之后又陆续在多份政策文件中提出更明确更高的要求。2013—2014年,《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新《安全生产法》相继修订实施,从立法层面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予以明确。随着2015年《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印发实施,我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势在必行。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由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实施范围、承保形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等部分组成。
(二)实施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特种设备使用、机械制造等高危行业先行先试,试点结束后,再逐步向其他涉及城市安全运行的行业领域有序推进,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三)责任保险范围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伤残、急性职业中毒以及第三者的直接财产损失、应急抢险救援费用,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承保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实施赔付。
(四)责任保险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承保机构每年应当从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保费总额的10%的事故预防费用,包括培训宣传、安全检查、风险预警、应急救援、信息报告等。
(五)费率浮动机制
实行分类分级差别费率,结合广东省“分类分级”标准设定指导费率上限标准,具体参照广东保监局组织会同省安全监管局、省保险行业协会设定的标准。费率按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以往事故记录、赔付率等实行浮动费率机制,实际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累计上浮或下浮不得超过30%。
四、运行模式
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共保体”承保形式, 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金融局、市保险行业协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4家在江门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成立“共保体”,向生产经营单位推荐, 推荐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也可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业务。在市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共保体的责任份额由全体入选承保机构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