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办:
转来《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的审议意见》收悉,根据办理要求,结合我局职能,现就鹤山市代表团钟文芳代表关于“城乡医保缴费逐年升高,目前为336元每年,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对众多工薪家庭影响较大,希望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减缓增长速度,建议采取多种缴费模式,供不同家庭购买”的建议,将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城乡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是国家和省的要求
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要求,结合我市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我市现行政策明确了“建立与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筹资机制。个人缴费标准按我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确定,缴费费率2020年起为1.6%”。按此计算,2020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应为473元(2018年全年江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47元乘以1.6%),为减轻参保群众缴费负担,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应保尽保,体现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稳步提高并相适应的原则,在基金收支平衡的测算分析基础上,2020年个人缴费标准仍按2019年标准执行,为336元/人。二是《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3号)要求,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我市个人缴费标准的增幅与国家和省要求的调整幅度相当,且2020年已没有作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
二、城乡医保个人缴费是筹资责任分担的要求
目前城乡居民医保财政和个人在筹资中的责任分担还不均衡。《社会保险法》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也就是个人缴费是自己要交的钱,财政补助是政府帮参保人缴纳的部分。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20元,按照每年财政补助增长幅度预计,2020年财政补助标准将提高至550元/人年左右,个人缴费标准比重仅约占总参保缴费费用的37.92%,剩下的都是各级财政负担。城乡居民医保是一种社会保险,并不是国家和各级政府免费派发的社会福利,个人也是有义务缴费的,多缴多得,不缴不得。适当增加个人缴费,体现个人责任,在增加个人缴费的同时,政府也在增加财政支持,确保医保基金充足,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适当调整城乡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客观需要
一直以来,我市逐年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从2017年下半年起,为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和职工医保待遇的差距,在提高缴费标准的同时,也在稳步提高城乡医保的各项待遇。其中,一档住院统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5%调整为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市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通过办理市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其在就医地异地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和起付标准按我市同等医疗机构级别执行。一档大病保险的起赔标准保持1万元不变。普通门诊一档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80元/年调整为240元/年。适当提高筹资标准是确保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待遇支付的必要做法,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需求,是保障我市不断提高的医保待遇的客观需要。
四、困难居民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免缴费
根据我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免缴费,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同时,按照要求不断扩大免缴费困难居民范围。2019年,将低收入家庭中全额资助对象由原来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低收入重病患者扩大至全体家庭成员,进一步扩大低收入家庭的补助保障范围;2020年,将原来的困难居民“孤儿”调整为“困境儿童”,相比原来新增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再次扩大了救助帮扶范围。截至目前,个人免缴费的困难居民范围包括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困境儿童、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等八类人员,体现了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兜底救助责任,确保应保尽保。困难居民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的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为困难居民的参保开通了“绿色通道”。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在做好基金运行情况测算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合理适当地确定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时,根据医保省级统筹的要求,实行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在稳步提高统筹基金收入规模、提升待遇水平的同时,逐步减缓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确保制度可持续运行。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