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办公室:
市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审议意见办理任务分工表收悉,经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我局对分工表中第67项“希望适当提高农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事项的办理情况如下:
一、巩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
在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基本医保筹资机制,逐年加大对城乡居民参保的财政补助投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改革制度的有效衔接和顺利实施,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同时,做好资助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加强部门沟通,确保困难居民个人缴费资金落实到位,做好中途参保缴费工作,做好困难居民中途资助参保缴费工作。
二、稳步提高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一)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一是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40%。居民医保(含大病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2017年的30万元、2018年的44万元提高至目前的54万元。二是参保人在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基金支付比例为由55%提高至70%,累计每人每年支付最高限额由2017年的150元、2018年的180元提高至目前的240元。三是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由28种增加至目前的57种,其中,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按住院费用结算方式由基金按规定支付,不设起付标准。二类、三类、四类门诊特定病种本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至70%,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30%。
(二)居民大病保险方面。2021年7月1日起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其中,原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70%,即3000元,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特困供养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80%,即2000元,支付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大病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原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三)积极发挥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功能。医疗救助通过政府财政投入,资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免缴费,救助对象可享受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70%的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待遇,并按规定享受二次医疗救助待遇。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市将按规定认真落实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的各项医保待遇政策,在进一步提高参保覆盖面的基础上,落实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稳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全面提升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参保群众对我市医疗保障政策和经办服务满意度。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