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须履行依法参加职工医保的法定义务,切实维护职工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为规范我市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管理,现就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义务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各用人单位须为本单位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参保,不得以职工自愿放弃为由拒保,不得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也不能选择性参保或漏保等行为,确保每位职工都能依法享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依法为职工办理医保参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不容推诿的法定义务。各用人单位应坚持合规用工参保,严格对照医保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全面核查本单位职工参保情况,重点排查未依法为职工参保、未如实申报参保信息、未按时足额办理缴费手续等问题,自觉规范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行为,做到参保人数与实际用工人员完全匹配,切实保障职工医保合法权益、化解企业涉保法律风险。
三、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责任。
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全体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是为职工筑牢医疗健康保障的防护网,既能让职工在患病就医时能够及时享有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切实减轻职工及其家庭的经济压力,也充分彰显了用人单位的人文关怀与社会责任,进一步提升职工归属感与团队向心力,携手共建公平公正、和谐有序的社会保障秩序。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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