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