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化学毒物定性检测”等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行期内,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组织属地医疗机构按要求填报成本测算表,汇总后报送市医保局备案;经备案后,由各医疗机构需登录广东医保服务平台(网址:https://igi.hsa.gd.gov.cn/web/#/Index)填报价格等信息。
二、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要按价格管理政策规定,指导属地医疗机构做好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落实和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对属地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价格监测,有意识地防范新增项目定价过高的情况,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反映。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化学毒物定性检测”等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