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流程的通知》(粤医保办函〔2025〕17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