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办法》的通知(江公积金管委会〔2026〕1号)
图解: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办法
一、出台背景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办法》(江公积金管委会〔2021〕1号)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将于2026年5月31日有效期届满。为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减轻利息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订形成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办法》(江公积金管委会〔2026〕1号,以下简称《贷款置换办法》)。
二、主要内容
《贷款置换办法》共四章三十二条,明确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的申请对象、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办理流程。凡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或贴息贷款。
三、修订依据
《贷款置换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商转公贷款开停标准
修订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85%的,可启动商转公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90%至95%之间,资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的,可启动贴息贷款,暂停商转公贷款。
修订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连续三个月低于85%的,可启动商转公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连续三个月高于85%(含)的,暂停商转公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90%至95%之间,资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的,可启动贴息贷款。
(二)调整商转公贷款申请住房价格计算标准
修订前: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价格以原购房合同价与原评估价较低者计算。原来申请商业贷款时住房没有评估的,以原购房合同价计算。
修订后: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价格按原购房合同价与当前评估价中较低者计算。
(三)进一步明确终止向借款人贴息并不再实行贴息贷款的置换转回具体情形
修订前:其他应终止贴息贷款的情况。
修订后:依合同约定的终止贴息贷款的情形。
(四)修订部分条款文字表述,使内容更加严谨准确
修订前:受托银行承担贴息贷款的贷款风险,并对贴息贷款按商业贷款的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规定进行处理。
修订后:贴息贷款的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责任由受托银行承担,相关工作严格依照商业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办理程序
(一)商转公贷款
1.先结清原商业贷款后发放公积金贷款
贷款申请—贷款审批—签订合同、办理抵押权登记—贷款发放
2.以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贷款
以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贷款的,可归还原商业贷款全部或部分余额
贷款申请—贷款审批—签订合同、办理抵押权登记—贷款发放及归还—原抵押权注销
(二)贴息贷款
贷款申请—贷款审批—签订合同、办理抵押权登记—贷款发放—贷款回收—贷款贴息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750-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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