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门市区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公告
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相关规定,结合江门市区实际情况,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度江门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公告如下: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区工作或居住;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985元以下;
3.家庭财产净值人均7.7万元以下;
4.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含经济适用住房)。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户口;
2.从初次就业起计,工作3年以内;
3.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985元以下;
4. 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在本市区工作满3个月并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已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本市区城镇居住证;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985元以下;
3. 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在本市区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3年(以购买社会保险为基准),并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了新劳动(聘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1年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蓬江区、江海区由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会区由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分类解决。
特此公告。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民政局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