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需求,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的贷款实行轮候放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贷款轮候放款按照办妥抵押登记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放款的日期先后排序。
二、购买新建住房的,自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之日起轮候3至6个月放款。
三、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自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之日起轮候1至2个月放款。
四、商转公贷款不实行轮候放款。
五、 2016年8月1日前已核准放款的贷款不实行轮候放款。
六、我中心将根据资金供求状况,适时调整轮候周期,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