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业主委员会,市物业管理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有收益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公共收益收支、使用及管理行为,推动物业服务行业提质升级,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共收益范围,筑牢管理基础
本通知所称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以下简称“公共收益”),是指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场地、车位、电梯、楼道、外墙、屋面、小区道路、公共绿地等),通过经营、租赁等方式产生的合法收益,在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管理等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侵占或擅自处置。
二、严格专用账户管理,规范收支使用
(一)全面开设专用账户
物业服务企业或经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人是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主体(下称“管理主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管理主体凭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回执,或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备案回执等证明材料,在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详见附件1)开设公共收益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户名为“管理主体+小区名称+公共收益专户”,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开设一个专用账户。账户名称需明确体现公共收益属性,不得与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自身账户、其他项目账户混用。请各县(市、区)住建部门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辖区内涉及公共收益管理的住宅小区清单(附件2)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规范资金收支使用
管理主体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不得擅自经营。公共收益全部收入须全额直接缴存至专用账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设账户、截留、挪用、坐支现金或以任何形式进行账外循环。公共收益的使用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按照《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有收益管理的通知》文件中的《江门市物业小区共有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指引》执行;经业主和业主大会同意后,也可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大会活动经费等公共开支,或按照业主大会决议分配给全体业主。
(三)强化公共收益公示
管理主体需按单个物业管理项目建立公共收益专属财务台账,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完整留存收入凭证、合同、支出票据、银行流水等财务资料。每月核对公共收益专用账户收支及结余情况,每季度通过小区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业主微信群、小区公众号等显著渠道公示收支明细,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内容至少包含每笔收支项目的名称、内容、单价、数量和金额以及上期、本期结余等主要信息等(模板详见附件3)。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有权查阅有关财务账簿、维修施工方案、收入或支出合同等资料。鼓励业主大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任期和离任的业主委员会、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审计费用可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四)明确资料移交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更换、业主委员会换届或原管理主体终止管理时,原管理主体需在30日内向新管理主体完整移交公共收益余额和收支账目等资料和财物,完成账户注销。不得以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存在经营纠纷等为由拖延、拒绝移交,严禁隐匿、转移公共收益资金。新管理主体凭管理主体证明材料,前往银行开立新账户管理,相关操作可向开户银行咨询。
三、从严强化监管执法,压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常态化监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日常管理中,要联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加强对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账户管理及公示情况的检查,对发现未开设专用账户的主体,指导其及时开立;发现违规使用、管理公共收益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涉嫌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主动作为,指导、监督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发动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等进行投票表决。
(二)健全联动管理机制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部门协同联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公共收益管理问题检查整治行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畅通业主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置群众反映的公共收益管理乱象,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监管体系。
四、深化试点示范建设,提升资金使用质效
(一)试点目标与创建任务
以示范带动全域规范提质为核心目标,在全市开展公共收益优先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试点示范创建工作。2026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严格落实创建任务,每个县(市、区)打造不少于2个管理规范、账户合规、使用透明的小区作为试点示范小区,试点小区须严格落实专用账户规范管理、优先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示公开透明化等。
(二)协同保障与宣传推广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积极协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推进试点创建工作,做好政策解读、氛围营造、资料归集整理等工作,通过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主流媒体宣传、行业内部通报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试点先进做法与工作成效,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以点带面、全域辐射作用。
(三)经验总结与信息报送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全面梳理试点创建工作成效,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操经验,形成涵盖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的书面总结材料,同步整理报送试点示范案例(内容框架见附件4)、试点工作台账。相关材料须于2026年9月10日前正式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对优秀试点案例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附件:1.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情况表
2.江门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情况表
3.江门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收支公示表
4.试点示范案例报送内容框架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8日
(联系电话:3831632)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