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建函〔2020〕364号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管站、市质监站: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和优化建筑许可营商环境,持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相应工作。
二、本市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工程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
工程风险分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高风险和超高风险等五个等级。工程风险等级根据建筑物分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包含情况、新技术使用情况、设计用途、周边情况、人员密集情况等风险因素进行界定。具体风险等级见《江门市建筑工程风险分级及建设管理部门检查建议》(见附件)。
三、建筑工程在开工前,建设管理部门应做好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工作。低风险建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可不组织质量安全监督交底会议,将质量安全监督交底事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各方落实相关要求。
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管理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自查以及相应隐患整改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建设单位对检查及整改情况负首要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负相应主体责任。
相应自查工作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自查工作可以和项目施工单位的工序自查和监理旁站巡视同步实施。
五、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建筑工程风险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实施质量安全风险自查、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随机检查次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上述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情况。
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另行要求。
六、建设管理部门应参与建筑工程预验收,并督促建设各方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工程设计图纸对建筑工程进行预验收。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应督促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整改。
七、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调整。
附件:江门市建筑工程风险分级及建设管理部门检查建议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