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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江门市润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建许字【2021】37号)

  • 发布时间:2021-02-10 11:06:15
  • 来源:技术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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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江门市润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703MA4UJXXPX3,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4号1507-1510室)


  经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审查,你单位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增项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申请,存在以下问题:

  技术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定。

  你单位的申请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十四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中有关技术负责人业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3831689

  监督电话:3831668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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