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我馆拟对1998年11月1日后收取的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进行集中清退。请尚未办理保证金退还的单位于2025年2月11日前提供以下材料至我馆以便核对办理清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退还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营业执照有信息变更的请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有信息变更的请提交机构改革证明、行业协会有信息变更的请提交民政部门的变更证明等)
3.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交付单》原件。
7.保证金收款发票原件。
8.接收退款银行账户资料(包括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加盖单位公章)。
9.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材料均需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提供的文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有隐瞒真实情况、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各相关单位未在2025年2月11日之前申请退还保证金的,则视为自愿放弃退还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我馆将依照有关规定,将未申请退还的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统一上缴国库。
受理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一路83号住建大厦一楼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 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750-3829709(业务咨询)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
2024年12月5日
附件:1.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2.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