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项目公开征集供应商。采购项目要求详见附件,有意向的供应商请按照相关要求,于7月27日至7月29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到我局提交投标文件。我局将根据递交的投标文件,择优综合评定供应商。
联系人:杨容广;
联系电话:0750-3831650;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一路83号1408室。
附件:《2026年度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宣传服务项目采购方案》
江门市2026年赴东北开展房地产推介活动采购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以及市领导指示精神,精准深入拓展东北市场,以住房消费为载体,吸引更多东北市民来江旅居、置业,满足其对改善居住环境、提升生活品质的需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以下宣传采购方案,旨在深化江门与东北城市的交流合作,展示江门宜居宜游的城市形象。具体如下:
一、采购内容
根据上级部门及领导的有关工作部署,做好“中国侨都·湾区江门”城市推介活动采购工作,为保证活动高标准策划、落地和呈现,计划采购熟悉相关推介活动的第三方承办机构来负责本次活动全流程一体化服务,包括前期策划、物料制作、场地布置、现场执行、人员统筹等工作。
二、具体要求
(一)展厅布置及宣传
根据本次推介活动主题内容选取合适地点,设立江门驻哈尔滨城市房地产展厅,设置大屏幕轮播宣传视频,放置房地产项目宣传资料,安排专业人员接待客户。安排多场专题网络直播,线上引流,负责整体宣传物料、活动执行等。
(二)举办线下启动仪式
根据本次推介会主题内容选取合适地点,安排策划启动仪式,要求准备好相关流程所需的物料及人员安排情况。
(三)媒体宣传策划
本次活动需从前期预热、中期报道、后期跟进三阶段进行全方位宣传。具体需求如下:通过主流媒体(例如:江门日报、南方日报)对活动相关情况进行全程报道,同步推送至各相关媒体微信号、视频号进行宣传,并邀请自媒体进行跟进报道。
(四)成品要求
签订合同后,供应商需在2027年2月28日前完成全部采购内容,并向采购人交付《展厅布置及宣传的执行报告》、《线下启动仪式举办情况的报告》、《活动媒体宣传策划的情况报告》以及相关图文证明材料。
三、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为完成服务内容及要求的全包价,采取总价包干方式,所有价格变动的风险均由供应商承担。本项目采购资金概算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含税),价格明细详见附表1。
四、项目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并生效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项目完成江门驻哈尔滨城市房地产展厅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3%,项目全部完成移交成果资料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
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采购经办人发起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相关手续审核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发起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因资金审批、财政拨款延迟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时付款,采购人不构成违约。
供应商向采购人申请付款时,需先提供相当于采购人付款金额的发票,且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均必须与供应商合同名称一致,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
采购人因资金审批、政策变动等原因,需要取消本次采购或解除合同的,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采购方式
本次采购项目不属于《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目录内,按照《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将通过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发出采购公告(响应时间为采购人发布采购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对三家及以上服务供应机构开展综合评定,以综合评定得分最高者为中选机构,对采购报名的机构不足三家或符合资格要求机构不足三家的,终止采购并经调整方案后重新采购。
供应商响应文件需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响应文件书
2.项目响应价格表
3.项目服务总体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人员配备、工作设备等)
4.项目实施具体工作流程
5.供应商经营业务、业绩情况
6.供应商人员安排信息情况(含购买社保信息)
7.项目售后服务内容
8.供应商资质资料
六、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应成立项目组,派3名或以上具有相关项目执行经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专责开展活动执行工作。
2.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供应商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七、验收方式
供应商合同服务期内完成合同全部服务内容后,并由采购人按照程序对合同规定的具体服务内容事项组织验收。
八、争端解决
(一)活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等安全问题由供应商负责。
(二)凡与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因此产生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保全费、诉讼费、送达费、执行费、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四)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附表1:采购评分标准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